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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保险知识都有哪些?建议收藏备查。
2024-04-07 12:04:28
摘要:【保险】在财产保障与传承上发挥的价值,比想像得要高得多!创业失败背负债务,如何保全财产?自己赠予孩子的财产,怎么确保离婚时不被分割?富一代如何防止孩子挥霍败家?民法典时代,掌握了保险思维,就掌握了财富管理密码!
民法典中的保险知识都有哪些呢?今天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建议收藏备学。
保险的安全属性,概括起来有三点,私密性、控制性和隔离性。这三个属性,正是《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具体体现。
私密性,表现在保险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没有权利也无从知晓合同的主要内容。控制性,表现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受益人完全由他自己决定,对财富去向有很强的控制性。隔离性,表现在受益人明确的情形下,保险金不会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就不参与遗产债务的清偿,本身具有税务和债务隔离的功能。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❷ 子女对家族企业不感兴趣,想与朋友合伙经营店铺,该注意什么?
通过合伙的方式经营店铺,应注意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出资人或设立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出资人或设立人应做好经营失败而背负债务的准备。所以建议企业家配置一份年金保险,年金保险的分红可以作为子女的创业基金,为其提供试错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延缓债务、隔离债务的功能,但只有在合适的保单设计与框架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单财产收益才无需偿还债务。比如说,我们可以将负债风险相对较低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合理的设置保单的受益人,才可以实现保单财产的权益与债务的相对隔离,依法保全相应的资产,对抗恶性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房产需要登记,是典型的显性资产,容易被他人发现,变现能力也较差。相比之下,保单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查询难度大,更具有私密性。高净值人士要适当配置隐性资产。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银行存款计算利息的方式,是单利,也就是无论存款时间多长,本金都不变。人寿保险产品计息的方式,通常是复利,也就是每期利息会计入到下一期的本金里,从而本金以指数级别膨胀,产生更多的利息。这就是寿险复利的奥妙。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不少保险公司都已经在响应国家关于倡导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体系的号召,在建设各种类型的养老社区。同时,购买规定金额的保险,即可获得对应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入驻资格。这类保险产品以年金险、分红险为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是其他财产质押需要额外提供担保财产,而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无需提供其他担保物。
二是保单质押贷款的资金量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贷款额通常可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80%。
三是保单贷款可以随时偿还,并且不影响保单的保障和保单分红等功能,利息成本相对较低。
父母如果想要赠与自己孩子相关财产,而孩子又已经是结婚状态的,可以通过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来做到。在签订这份赠与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注明该赠与的财产,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没有任何关系。这个时候,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出现了夫妻关系上的问题,也不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❷ 通过保险金方式传承财富和直接赠与孩子现金相比,有哪些优点?
通过保险金方式传承财富和直接赠与给孩子相应的现金,两者相比到底有哪些不同呢?保险金有没有优势?答案当然是有优势的。
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隔离债务风险的作用。如果把钱直接赠与给孩子,一旦孩子出现债务危机,这个时候这笔钱可就打了水漂了。所以我们把父母作为投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第二种情况,如果以年金险为例子,孩子不能一次性的拿到大笔资金,但是又能够通过有效的金融工具的赠与,来完成这样一种财富的生前传承,完全可以避免孩子挥霍财产的风险,而且又能够让父母将财产有效的赠与给孩子,实现了一举两得的功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遗嘱信托可以在领取条件中设置好申请信托财产的条件,比如说,孩子结婚、生育、创业等,都可以从信托财产当中领取相应的金额。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避免孩子直接继承一大笔遗产然后快速消耗殆尽的尴尬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相关抚养义务的法律约定。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属于抚养人所有。通常遗赠抚养协议的签署,都是基于担心自己年老时无人照顾,或正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才签署的。但是遗赠抚养人是否会尽心尽责照顾赠与人是一个未知数。
而如果提前为自己设计或者购买过相应的养老保险,则在年老的时候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持续的养老金,也就有条件对养老方式进行有效的安排,对接合适或较为优质的养老机构,让自己的晚年生活从容淡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通过立法对信用评价进行了保护,显示了法律对于信用评价的重视。原意花费资金配置终身寿险,接受保险公司投保审查的人,更能够说明他的信用。大数据时代,信用对于自然人来说是越来越重要了。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可以用客观第三人的视角为自己做一个信用体检,帮助自己客观的审视,认识到自己的信用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继承人可以知道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财产作出的继承安排,而如果被继承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为偏爱的子女留下更多的财产,是没有其他人可以知道这一安排的。
人寿保险作为一份法律合同,没有统一的公开登记制度,即便是司法机关要了解一个涉案人员的人寿保险,也必须要到与保单相对应的人寿保险公司去进行查询。而且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保密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和组织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也很难查询。
《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也包括个人财产信息。保单中包含的个人财产状况信息,是目前他人无法查询的。因此我们说保单是隐性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子女是父母爱的延续,但如何表达对子女的爱,很多父母会觉得“爱你在心口难开”。年金险具有投保简单、定期给付等优势,尤其是在父母分开的情况下,保单等财富管理的工具,或许能够减少双方的摩擦和分歧。定向的给孩子提供生活、学习等各类保障,诸如成长保单、教育年金等等。成长保单常见的模式是父母作为投保人,而子女作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父母,在这一类的保险规划当中,父母子女都有所保障,是年金险最大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婚前的保单如果是趸交的,那么保单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期缴,或者是在婚后继续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那么婚后缴纳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如果两人离婚,婚前缴纳的保险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但是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可能被分割,所以婚前投保并且趸交,是很好的隔离婚姻风险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重疾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另一半不能主张分割。所以像意外险、重大疾病险等因为人身损害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一份保单,不仅具有财产价值,更能够在遭遇重疾的时候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可以说重疾险是不可或缺的保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财富管理的角度,财产和债务一直是共生的。高净值人士在创富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债务的防范,利用合理的工具将家庭财产和债务进行隔离,保险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当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能防范债务,合适的保单选择合理的保单结构设计很重要。例如用年金险隔离夫妻共同债务时,投保时机需要在负债之前。另外保单设计的时候,债务高风险人士不要成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社会风尚不提倡婚外生育子女,但是如果生育了非婚生子女,也要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为了保证孩子的抚养费专款专用,可以协商通过配置年金险等保单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定向照顾,让孩子定期从保单中获得一定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是会影响保险金归属的。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时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到相应的继承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投保时可指定多顺位的受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要更好的实现保单的定向传承功能,最重要的是要确保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有明确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42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如果是遗产,就将先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由此可见有明确的受益人是实现保单定向传承的关键。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具有很强的法定性和平均性,一方面要按法定的顺序来,另一方面份额原则上均等,这种分配结果往往会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造成遗产继承的不确定性。而保险具有私密性强、定向传承、减少纠纷和实现资产控制等功能,还可以与遗嘱、信托等工具组合,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定向传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现代年轻人越来越不赞同“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认为养老只能靠自己。而要实现若干年之后老有所养,除了年轻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资产的规模之外,更重要的是从两个层面做好年老后的保障规划。
1、要进行关联性保险保障配置,以减少对养老专项目标资金的干扰。一个是意外险配置,以避免不可控的意外事件给本人和家庭造成重大的影响;二个是重疾险配置,老年人身体机能随年龄不断下降,出现大病的几率不断增加,重疾险可以极大的减轻医保之外的医疗负担。
2、要进行聚焦式专项年金保险配置,也就是养老险的提前安排设计。以避免出现虽然长寿,但却没有足够资金的尴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❺ 在清偿税费债务时,人寿保险和遗产有什么不同呢?
《民法典》明确规定,分割遗产要清偿税款和债务。虽然目前我国遗产税尚未出台,但在本条的框架下几乎确定会采取先税后分的模式,即在遗产分配之前,就要先对遗产相关的税费进行缴清。
此时,保险作为一种兼具资产隔离和保全功能的财富传承工具,若被保险人将子女指定为受益人,一方面以受益人身份获取的保险金利益,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另一方面,保险金的理赔款不属于个税和遗产税等征税对象,良好的债务和税务筹划功能成为资产传承的不错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保险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能不能实现这一功能,取决于保单架构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1、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单的所有权人是投保人,只要避免投保人成为债务人,或者在债务风险发生之前变更投保人,那么这份保单就不会被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私密性。基于合同相对性,保单的相关内容只有自己与保险人知晓,而遗产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参与,没有私密性可言。
二、定向传承。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产定向传承的意愿,而遗产的继承即便立有遗嘱,也可能因为遗嘱无效等因素而无法实现定向传承。
三、减少纠纷。保险因为有明确的受益人,保险人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很少会产生纠纷,但是遗产继承中会因继承人资格、遗产范围、遗嘱效力等产生纠纷。生
四、资产的控制。保险可以通过保单架构的设置,以及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变更,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控制,风险规避。